在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加入WTO之后,越南和中國兩國間的進出口貿易額迅速攀升,根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數(shù)據,2019年中國對越南的出口金額達到980億美元。從單一國別看,越南成為僅次于美國、香港、日本和韓國的第五大出口市場。今年11月,《區(qū)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正式簽署,可以預見中國對越南的出口將迎來更加迅速的增長。然而,隨著中國對越南出口貿易的不斷擴大,越南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也日益頻繁。自2013年第一起反傾銷案——不銹鋼產品案,到2020年6月底,越南對中國累計發(fā)起了11起反傾銷案件,其中5起案件被裁定了反傾銷措施,中國已經成為越南反傾銷調查的主要對象。
根據越南反傾銷法規(guī),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一年后,越南調查機關—工業(yè)貿易部根據利害關系方提交的申請和支持證據,可以決定對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僅在2020年下半年,就有3起反傾銷期中復審申請被提起?,F(xiàn)有的5起針對中國產品的、被裁定反傾銷措施的案件均被提起過期中復審調查。對中國發(fā)起的第一起反傾銷案——不銹鋼產品案,在2014年10月原審終裁后一共發(fā)起了2次期中復審,1次日落復審??紤]越南對中國發(fā)起反傾銷調查,以及越南發(fā)起期中復審調查都非常頻繁,因此有必要對越南的反傾銷期中復審制度做一梳理和介紹。
申請條件
根據越南反傾銷法規(guī),有資格申請期中復審的利害關系方有四類,分別是越南國內生產商,原審措施針對的外國出口商和生產商,越南國內進口商和外國政府。利害關系方須在合適的時間提出期中復審申請。通常是從原審措施或最近一次的復審終裁措施實施后的一年期限屆滿前的60天內提出期中復審申請,除非提交申請的時間離調查機關決定是否發(fā)起日落復審的時限不足9個月,這是因為期中復審終裁須在立案后9個月內作出,即上述要求在日落復審前9個月前提出期中復審申請的規(guī)定,可以保證調查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在決定發(fā)起日落復審之前作出期中復審終裁。
從最近的期中復審立案公告可以看出,申請人一般是在原審措施一年期限屆滿前的60天之前提出請求,調查機關收到請求后會發(fā)布正式公告確認收到該期中復審請求,在該公告中,調查機關會規(guī)定提出正式期中復審申請書的時間期限,通常截止日期是原審措施滿一年之日,并同時給予《申請文件指南》的鏈接。所以期中復審請求和期中復審申請書是兩個不同的文件。但法律和法規(guī)中沒有針對期中復審請求的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
申請書主要內容
根據《申請文件指南》,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信息,包括提供申請人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法律代表信息,明確申請目的等。第二部分,申請人須重點說明從措施實施到申請人提出期中復審申請之前這段期間內發(fā)生的變化,如出口價格、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或是生產成本發(fā)生的變化,申請人須提供銷售記錄、商業(yè)發(fā)票和其他證明文件。第三部分,如果申請人為越南國內產業(yè),須提供越南國內產業(yè)嚴重損害的指標發(fā)生變化的證據和信息;第四部分,可以提交有助于調查機關調查的其他必要材料和信息。最后一部分內容為結論,申請人須提出期中復審的具體目的和請求。
調查程序
首先,越南調查機關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文件的15天內,調查機關會通知申請人其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充分,如果調查機關認為申請文件不充分,則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文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的30天內,工業(yè)貿易部將作出決定是否發(fā)起期中復審調查。
如果決定發(fā)起期中復審調查,會公布期中復審立案通知。想要獲取案件信息的利害關系方須在30天內在調查機關處進行登記。調查問卷將在立案后的15天內發(fā)送給利害關系方,包括申請人、已知被調查企業(yè)、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利害關系方。在收到調查問卷的30天內,利害關系方須提交答卷,利害關系方進行書面申請后,答卷期限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0天。調查機關發(fā)放調查問卷的7天后,推定利害關系方已收到調查問卷,發(fā)放時間以郵戳為準。
調查機關將在期中復審結束之前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會時間將在召開前45天,通知利害關系方。有關利害關系方應至少在聽證會前30天向調查機關提交一份參與聽證會的書面登記,清楚說明要討論的問題和論點。如有必要,調查機關將進行實地核查。
期中復審裁決
越南期中復審沒有初裁,調查機關將在立案后6個月內公布終裁結果,必要情況下可延期3個月。期中復審的調查期通常為措施實施后的一整年,調查針對的內容可以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或幾項:一個或幾個國外出口商/生產商的具體的傾銷幅度;外國出口商/生產商的價格承諾;國內產業(yè)的損害情況和因果關系;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范圍。期中復審終裁的可能結果包括:繼續(xù)原措施而不做變化;調整現(xiàn)有的反傾銷措施,比如重新計算和裁定中國企業(yè)的稅率;或終止原措施。
對中國企業(yè)的建議
由于越南的反傾銷法規(guī)中并沒有關于司法救濟的規(guī)定,一旦原審被裁定高額的反傾銷稅率面臨喪失越南市場的威脅,期中復審則成為中國企業(yè)更為便捷靈活的救濟途徑。中國企業(yè)應該充分利用越南相對活躍的期中復審制度,積極地準備、申請和參與越南的期中復審調查,爭取在期中復審終裁中降低原有的高稅率,從而能夠重返越南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