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孟加拉國《每日星報》和《金融快報》近日報道,孟加拉國政府為解決項目拖延和費用超支問題,設定了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要求。此前,孟各政府部門提交項目發(fā)展計劃時,無需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所以項目發(fā)展計劃獲批后,出現執(zhí)行單位沒有項目用地,導致項目執(zhí)行超期或拖延。孟政府新規(guī)要求耗資5億塔卡以上的項目必須提交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必須提供項目地址的詳細描述及施工土地的權屬證明等。對需要孟提供大額稅金支持的項目,也需提供可行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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