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盟貿易救濟調查的規(guī)則及執(zhí)法部門
歐盟對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擁有管轄權,并在該領域實施WTO規(guī)則,特別是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GATT 1994)和 WTO《反傾銷協(xié)議》中所允許的傳統(tǒng)的貿易救濟方式。
歐盟關于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2015年3月11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進口實施共同規(guī)則的(EU)2015/478號條例;
2015年4月29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從某些第三國進口所實施的共同規(guī)則的(EU)2015/755號條例;
2016年6月8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抵制來自非歐盟成員國的進口產品傾銷的(EU)2016/1036 號條例
(基本反傾銷條例);
2016年6月8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抵制非歐盟國家補貼進口的第(EU)2016/1037號條例(基本反補貼條例);
(EU)2016/1036 號條例和(EU)2016/1037號條例最近分別被(EU)2017/2321號條例以及(EU)2018/825號條例修改。
歐盟委員會是采取貿易救濟調查和決定實施貿易保護措施的主管當局。其有權對所有與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有關的事項做出進行調查或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的決定。
但是,如果需要對非常重要的問題做出決定時,例如:強制執(zhí)行決定、修改或刪除已經作出的貿易保護措施等,歐盟委員會必須事先咨詢由歐盟成員國代表組成的貿易防御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以絕對多數票來否決歐盟委員會的決定。
包括法國在內的歐盟成員國的海關當局必須負責實施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征繳工作。同時,歐盟其它成員國有具體的援助與合作義務,以便可以在整個歐盟范圍內追回所欠稅款。
二、 貿易救濟調查的提起程序
請求展開傾銷和補貼調查的申請,可以由代表某一行業(yè)聯(lián)盟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沒有法人資格的協(xié)會,通過書面投訴的形式提出。書面投訴也可得到工會組織的支持,或者直接由工業(yè)聯(lián)盟以及工會組織聯(lián)名提出。聯(lián)名投訴并不影響行業(yè)聯(lián)盟最終撤回其投訴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歐盟委員會還可以根據其職權,在未收到任何業(yè)界書面投訴的情況下,自主決定展開貿易救濟調查。
歐盟委員會如認為針對傾銷或補貼的投訴證據充分,并且確實給相關行業(yè)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將啟動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程序。歐盟委員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包括:
審查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或復核現有的保護措施;
展開貿易救濟調查,包括進行現場稽查、訪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公司的文件和賬簿等;
決定是否需要采取相關救濟手段,包括實施臨時執(zhí)行措施,接受或拒絕一定的擔保或承諾,退款措施,取消、修改或延長相應的執(zhí)行措施等。
正式的調查程序不可超過14個月。調查程序結束后,歐盟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采取相應的臨時救濟措施或做出最終的貿易救濟決定。
歐盟委員會的調查程序必須遵守現行歐盟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調查期間,利益沖突的雙方可以通過回復歐盟委員會調查問卷的形式,在歐盟委員會舉行聽證會之前,提交答辯或做出解釋。
三、對歐盟委員會作出的貿易救濟審查決定提起復議的權利
根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63條,相關人員可以對歐盟委員會關于貿易保護的決定提出司法復議的要求。
司法復議是指向歐洲法院提起廢除某項由歐盟機構所頒行的相關措施(規(guī)則、指令或決定)的訴訟。關于各成員國對于歐洲議會或歐盟理事會所提起的訴訟,或是由某個歐盟機構對其他機構所提起的訴訟,專屬于歐洲法院管轄。除此之外,歐盟普通法院對于所有其他此類型的訴訟,特別是由個人所提起的訴訟,具有第一審管轄權。歐洲法院基于《歐盟運作條約》第264條(舊231條)有權宣告某個措施無效。
該訴訟適用的程序是歐盟法院的普通程序。具體而言,在接到歐盟委員會決定的兩個月內,必須要向歐盟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兩個月的期限,向歐盟法院提交陳述、列舉訴訟的理由。歐盟委員會在此之后可以提交答辯。歐盟普通法院院長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批準申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答復/答辯等)。
在書面的訴訟程序進行完畢之后,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法庭辯論。
最后,訴辯雙方還可以在原訴訟法庭對申請人作出判決后兩個月內,向高一級的歐盟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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